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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有什么准则?

编辑:耒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3-11

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除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,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2.5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
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——职工薪酬》(财会〔2014〕8号)第七条规定,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、工伤保险费、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,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,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,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,并确认相应负债,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。

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.5%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,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、培训任务重、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.5%提取,列入成本开支。

职工经费一般含有三项,主要有应付福利费、工会经费、职工教育经费,计提比例分别按工资的14%、2%、1.5%。其中职工教育经费,一般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.5%计提,对于从业人员要求素质高、经济效益好的企业,经税务机关认可,也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.5%计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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